(2017)豫0122执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永超与李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超,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保363号申请人:刘永超,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申请人:李波,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审理申请人刘永超与被申请人李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波名下的房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波名下位于中牟县荟萃路自由新村小区7号楼3单元2层东户(午房权证字第:12011648**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曹松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校 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