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申请执行尹民正、王舍、武须国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尹民正,王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34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负责人范丽燕,女,系该会负责人。被申请人:尹民正,曾用名尹民政,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申请人:王舍,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申请人:武须国,男,1969年4月17日生,住汝州市。案由: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民正、王舍、武须国诉讼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95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申请人武须国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寨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954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帅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