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程木生与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木生,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1310号原告:程木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永丰县恩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工业园区西区。组织机构代码:91360825677966325J。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董事长,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芳,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永丰县。联系,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程木生与被告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木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程木生负担。审 判 长 陈少龙人民陪审员 李巧红人民陪审员 黄美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帅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