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7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志刚与屈松鹤、屈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刚,屈松鹤,屈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937号原告:蔡志刚,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屈松鹤,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屈殿波,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志刚诉被告屈松鹤、屈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志刚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志刚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