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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7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志刚与屈松鹤、屈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刚,屈松鹤,屈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937号原告:蔡志刚,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屈松鹤,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屈殿波,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志刚诉被告屈松鹤、屈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志刚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志刚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