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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3988孙宏霞与杨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霞,杨春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3988号原告:孙宏霞,女,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江,无锡市锡山区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春友,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原告孙宏霞与被告杨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修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宏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春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宏霞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杨春友立即归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7500元。事实和理由:杨春友以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10个月,利息为7500元。到期后杨春友仅支付利息7500元,并于2016年1月18日在原来约定的基础上进行续借。2016年6月24日,杨春友以女儿出嫁为由再次向其借款20000元。后孙宏霞多次催讨未着。被告杨春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为证明借款事实及经过,孙宏霞提供了2015年4月18日借条1份,借条明确杨春友向孙宏霞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月息1.5%。借条落款处日期一栏有“2016.1.18”字样,对此,孙宏霞解释称该借款双方重新从2016年1月18日续借。2016年6月24日,孙宏霞向杨春友转账20000元,孙宏霞称该20000元系杨春友以女儿出嫁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除孙宏霞自认的杨春友曾支付其利息7500元之外,未有证据表明杨春友归还了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孙宏霞提供的借条及转账记录,结合杨春友未到庭未答辩的事实,本院对孙宏霞主张杨春友向其借款7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现孙宏霞要求杨春友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7500元,在其权利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春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归还孙宏霞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杨春友负担(孙宏霞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杨春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上述870元给付孙宏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