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勇与代强、白道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代强,白道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823号原告:徐勇,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强,男,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白道青,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徐勇与被告代强、白道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代强的住所不确定,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克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