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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志春申请执行刘宏钰、郑海波、吴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春,刘宏钰,郑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53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春,男,194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宏钰,女,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被执行人郑海波,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6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凤玖审判员 :王玉成审判员 :袁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王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