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5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郜进国与金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进国,金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4155号原告:郜进国,男,1979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金正伟,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郜进国与被告金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交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具体,相关手续无法送达,且经本院告知原告未能按时到庭补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郜进国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党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茗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