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平永与侯长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永,侯长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4021号原告:朱平永,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侯长有,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平永与被告侯长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平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平永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平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计291元,由原告朱平永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