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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平永与侯长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永,侯长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4021号原告:朱平永,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侯长有,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平永与被告侯长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平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平永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平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计291元,由原告朱平永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