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毛朝辉、边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朝辉,边竞,徐水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26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朝辉,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胜,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边竞,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一审被告:徐水芳,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再审申请人毛朝辉因与被申请人边竞、一审被告徐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4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毛朝辉申请再审称:徐水芳和边竞串通,伪造主要证据,虚构债务。在边竞母亲未归还毛朝辉借款的情况下,毛朝辉夫妻却以2分的高利息向边竞借款,明显不符合常理。承诺书形成时间的鉴定,关系到边竞在庭审中是否虚假陈述的问题,该承诺书虚增利息债务60多万元,严重侵害毛朝辉的合法权益。徐水芳为了转移财产,边竞为了取得毛朝辉的所谓100万“借款”,徐彩芳为了赖掉对毛朝辉的剩余借款45万元,三人恶意串通,又实施了纯粹的为了获取银行转账凭证的转账行为,实际并未归还借款和利息。2016年6月6日,边竞转账给徐水芳本金45万元和利息46.5万元,随即在银行柜台以现金提取的方式取出,存入边竞自己的卡上,同日,徐水芳向徐彩芳出具收到本金45万及利息46.5万元的收条一份。2016年11月15日,徐彩芳向徐水芳转账100万元,同时,边竞又指使徐水芳将100万元转给周黎辉(徐水芳素不相识)。同日,边竞、徐彩芳又叫徐水芳出具收条一份,以证明2013年8月13日徐彩芳向毛朝辉的借款200万元都已还清。次日,边竞又以周黎辉代理人的身份将100万元取走。综上,本案系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毛朝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边竞刷银行卡100万替毛朝辉支付购房首付的事实毛朝辉并无争议,徐水芳书写的承诺书载明“超过壹个月未归还,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承诺人:徐水芳。2014年2月14日”,毛朝辉主张该承诺书系边竞与徐水芳恶意串通伪造的证据,但未提供有效的相反证据。本案中徐水芳并未上诉或申请再审,徐水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原审判决毛朝辉、徐水芳返还边竞本金100万及月息2分的相应利息,有相应依据。毛朝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朝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光洁审判员 樊清正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曼菁·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