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杨楠与黄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楠,黄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2999号原告:杨楠,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患难时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黄少华,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杨楠诉被告黄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被告黄少华因需要归还信用卡故而向原告借款14000元,借期为一个月,借款时间到后,多次催收无果被告均以多种借口逃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被告黄少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杨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这些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符合证据的法定要求,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楠与被告黄少华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2016年5月因需要偿还信用卡,向原告借款14000元现金,借期1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催收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元,原告实际支付被告14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原告的全部诉讼应得到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楠偿还借款1.4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黄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建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文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