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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10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杨伟刚、白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伟刚,白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10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伟刚,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行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耀东,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伟刚因与被上诉人白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5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伟刚、被上诉人白耀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伟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借条虽系杨伟刚所写,但白耀东并未实际支付杨伟刚10000元;2、一审法院关于违约金及借款利息的认定错误。白耀东答辩称,杨伟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白耀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伟刚偿还白耀东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8月16日至执行之日止按照日5%计算)。诉讼费由杨伟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3日,杨伟刚租赁兴唐汽贸公司出租车一辆,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三年,杨伟刚交押金20000元,由于当时杨伟刚资金紧张,实际交押金10000元。当日,杨伟刚给白耀东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今白耀东借给杨伟刚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即10000元,自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8月16日。借款未还清之前,借款人以冀A×××××车辆作为抵押,逾期不还按日处违约金5%赔偿出款人。出款人并有权处理抵押财产。借款人:杨伟刚。身份证号:。庭审时白耀东称,杨伟刚租赁出租车时,应交20000元押金,但实际交了10000元,白耀东替杨伟刚交了10000元押金,杨伟刚给白耀东出具了借条。杨伟刚则称白耀东没有代其交10000元押金,当时杨伟刚给兴唐汽贸公司出具了押金条,写的是欠押金10000元,并称租赁兴唐汽贸公司出租车一年到期时,告知该汽贸公司不租赁出租车了,10000元押金可当做违约金。杨伟刚对其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杨伟刚租赁兴唐汽贸公司出租车时,双方约定的押金20000元,杨伟刚实际交了10000元,白耀东称其代杨伟刚交了10000元,杨伟刚给白耀东出具了10000借条,杨伟刚承认白耀东提交的借条系其所写,应认定杨伟刚借了白耀东10000元,现白耀东要求杨伟刚予以偿还,该院予以支持。杨伟刚称白耀东没有代交10000元押金,当时杨伟刚给兴唐汽贸公司出具了押金条,写的是欠押金10000元,杨伟刚没有借白耀东10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该院不予采信。白耀东要求杨伟刚按照日5%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白耀东主张的违约金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杨伟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白耀东借款10000元,并自2015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白耀东利息,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伟刚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借款事实是否存在;2、一审法院关于违约金及借款利息的认定是否有误。关于本案借款事实是否存在,本案中,杨伟刚租赁兴唐汽贸公司出租车时,双方约定的押金20000元,杨伟刚实际交了10000元,白耀东称其代杨伟刚交了10000元,杨伟刚承认白耀东提交的借条系其所写,且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对杨伟刚借款事实不存在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一审法院对违约金及借款利息的认定,白耀东主张的违约金超过年利率24%,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符合法律规定,杨伟刚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关于违约金及借款利息的认定错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伟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伟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曹建民审  判  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姚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