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晶晶,周柏友,周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309-1号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0号。负责人:吴越俊,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苏岗村。法定代表人汪晶晶,经理。被执行人汪晶晶,女,1994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周柏友,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周林慧,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晶晶、周柏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做出的(2017)京0116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晶晶、周柏友偿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欠款226.79728万元、给付利息并返还车辆,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晶晶、周柏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晶晶、周柏友未按规定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轮候),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搅拌车两辆(底盘号分别为:EL018973EL019049)。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晶晶、周柏友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晶晶、周柏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魏宗远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景军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