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3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和平与浮宗成、焦作市中站区龙洞村龙洞庄园侵权��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和平,浮宗成,焦作市中站区龙洞村龙洞庄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3民初684号原告:梁和平,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社香,女,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梁��平妻子,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刚,焦作市中站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浮宗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中站区龙洞村龙洞庄园。住所地:中站区龙洞村西北角。法定代表人:朱文静,经理,女,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梁和平诉被告浮宗成、焦作市中站区龙洞乡龙洞庄园(以下简称:龙洞庄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文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和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社香、王洪刚、被告浮宗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文江、被告龙洞庄园法定代表人朱文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林木赔偿款3000元、土地补偿费20000元,合计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9年,被告浮宗成和龙洞村委签订了《荒山荒坡承包协议书》,原告的承包地不在其承包范围内,2013年4月二被告为扩大龙洞庄园的经营范围,私自毁坏了原告承包的0.5亩土地,砍了原告种植的果树,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被告浮宗成辩称:1、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2、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失效,按照诉状上陈述,发生该案情是在2013年4月份,依法超过两年的诉讼失效,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的告诉讼请求。被告龙洞庄园同被告浮宗成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龙洞村老赵沟口承包龙洞村人口耕地面积0.5亩,2013年4月,被告浮宗成为扩大龙洞庄园的经营范围,将原告的���地毁坏,并砍伐三棵苹果树、两棵山楂树(以上树木均超过10年树龄)。经多次协调未果。另查明:龙洞村委对荒山、荒地承包价格为500元/亩。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1份、龙洞村委证明2份、龙洞10位村民证明1份、2015年中央1号文件1份予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占用原告土地、毁坏原告果树的事实存在,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林木赔偿款3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土地补偿费20000元,因被告系占用原告土地,并非国家征用,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7年占用原告土地费用按500元/亩计算为125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浮宗成、焦作市中站区龙洞村龙洞庄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平土地占用费1250元、林木损失3000元,以上合计4250元;二、驳回原告梁和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承担155元,被告浮宗成、焦作市中站区龙洞乡龙洞庄园承担35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