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井虎、李志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井虎,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刘井虎,男,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联系方式。刘井虎申请李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井虎于2017-2-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井虎与被执行人刘志强劳务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志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泊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