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4民初6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杰瑞汽车配件销售部、张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杰瑞汽车配件销售部,张其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6624号原告: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天长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877346。法定代表人:葛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钟杨,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卫东,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蜀山区杰瑞汽车配件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七街道洪岗村红鑫新村10幢108号门面,注册号340104600226114。负责人:张其亮,该销售部经理。被告:张其亮,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杰瑞汽车配件销售部、张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