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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晋城合聚心脑血管病医院与刘东芝、李建旗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合聚心脑血管病医院,刘东芝,李建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合聚心脑血管病医院,住所地晋城开发区凤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杨肖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东芝,男,1986年1月生,汉族,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建旗,男,1961年12月生,汉族,沁水县人,现住晋城市。申请执行人晋城合聚心脑血管病医院与被执行人李建旗、刘东芝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5)晋仲裁字1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城合聚心脑血管病医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了9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晋城合聚心脑血管病医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晋05执恢1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高原人民陪审员  陈梁鹏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