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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毛鹏飞与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鹏飞,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4253号原告毛鹏飞,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于继春,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哲,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16号。法定代表人张利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思红,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建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鹏飞与被告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鹏飞负担。审 判 长 王 青审 判 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许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艳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