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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根荣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根荣,陈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123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根荣,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户籍在本市杨浦区,住本市宝山区。原审被告人陈洲,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技文化,原系上海崇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杨浦区;因犯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2月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经减刑于2014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根荣、陈洲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沪0114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谢根荣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陈洲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谢根荣、陈洲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发还被害单位。原审被告人谢根荣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谢根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谢根荣、陈洲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谢根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根荣撤回上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刑初2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宗光审判员  管勤莺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