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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小明、何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小明,何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742437-6。法定代表人:黄跃辉。被执行人彭小明,男,汉族。被执行人何蓉娟,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小明、何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理由是被执行人彭小明、何蓉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