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张宏生与刘吉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生,刘吉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91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宏生,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刘吉桂,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本院在执行张宏生与刘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吉桂名下有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白云坑金玉豪庭3幢2单元7层01号房(所有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该房产被惠阳区人���法院(2016)1303民初2824号案件首查封,并被判决过户至刘虹名下。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吉桂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宏生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湘元审判员 吴铁辉审判员 徐少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记员黄凯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