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伟伟与石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446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对原告李伟伟诉被告石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103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103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中“三、限被告石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伟伟支付律师费48600元;”补正为“三、限被告石秀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伟伟支付律师费48600元;”。审 判 长 周长军人民陪审员 张荣辉人民陪审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