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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伟伟与石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446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对原告李伟伟诉被告石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103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103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中“三、限被告石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伟伟支付律师费48600元;”补正为“三、限被告石秀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伟伟支付律师费48600元;”。审 判 长  周长军人民陪审员  张荣辉人民陪审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