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青岛铁树物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福信来钢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叶罗春,青岛铁树物资有限公司,叶孙彬,王玉昌,青岛昌勤物资有限公司,苗淑芹,青岛湛臻物资有限公司,魏月兰,林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福信来钢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福信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080153-1法定代表人姜世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波,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罗春,男,1987年7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青岛铁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福信来钢材城A226号。法定代表人叶罗春,经理。被执行人:叶孙彬,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王玉昌,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昌勤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福信来钢材城C7-3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昌,经理。被执行人:苗淑芹,女,198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湛臻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福信来钢材城B3-3号。法定代表人魏月兰,经理被执行人:魏月兰,女,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蔚,男,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1038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