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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8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颐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雷丽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颐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丽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8053号原告石家庄颐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5号长安颐园售楼部。法定代表人宋亚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莲,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雷丽欣,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颐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丽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颐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颐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家庄颐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