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郑洪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郑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郑洪亮,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人郑洪亮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对被告人郑洪亮判处的罚金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洪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罚金刑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康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