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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宋友兰与刘双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友兰,刘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宋友兰,女,1953年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大垸农场。被执行人刘双庆,男,1984年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湖南省华容县搭市驿镇。本院在执行宋友兰与刘双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平 俊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