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平分与井陉县城成建材有限公司、张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分,井陉县城成建材有限公司,张前进,李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157号原告:王平分,男,194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井陉县城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吴家窑乡前亭村。法定代表人:樊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任静,河北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前进,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被告:李春梅,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分诉被告井陉县城成建材有限公司、张前进、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分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分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王平分负担。审判长 史化璞审判员 张 力审判员 魏彦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红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