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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平分与井陉县城成建材有限公司、张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分,井陉县城成建材有限公司,张前进,李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157号原告:王平分,男,194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井陉县城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吴家窑乡前亭村。法定代表人:樊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任静,河北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前进,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被告:李春梅,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分诉被告井陉县城成建材有限公司、张前进、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分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分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王平分负担。审判长  史化璞审判员  张 力审判员  魏彦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红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