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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7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宝红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高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红,高玉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7997号原告:刘宝红,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屹,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合普,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良,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负责人:张先奎。原告刘宝红诉被告高玉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被告赔付原告二次手术费9,547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宝红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傅月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晓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