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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齐江坤与范文茹、张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江坤,范文茹,张长江,李学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6民初1542号原告:齐江坤,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告:范文茹,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被告:张长江,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告:李学香,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原告齐江坤与被告范文茹、张长江、李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齐江坤、被告范文茹、被告张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江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范文茹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并按年利率24%自借款之日起以15万本金为基数至2015年10月20日,以13万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至还款之曰止支付利息。2、被告李学香为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范文茹、张长江系夫妻,2015年3月20日被告范文茹因家庭经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被告李学香为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约定于2015年10月20曰前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分文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双方于2017年4月7日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17年4月31日前偿还,被告李学香继续为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如逾期还款,利息仍按24%偿还,协议约定的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齐江坤提供证据如下:1、协议书;2、工行峰峰支行凭证;3、离婚协议书。以上均为复印件。被告范文茹辩称,钱是我借的,一次性现金支付150000元,当时约定的是月息7分,期限半年,出具欠条写的是月息4分,李学香做的担保,把李学香的房产证给了原告,2015年把我的房产证给了原告,房屋地址位于新坡镇××集贸市场以及我的汽车都抵押给了原告,我已经还款十余万,但我手中没有证据,有两笔是转帐还款,其余都是现金,当庭不能提供证据,给我时间,我能还他,我2008年开始做蚂蚁粉生意直至2015年厂家倒闭为止。钱我是收到150000元,协议书上的字是我签的,当时李学香没签字,是后补的。对协议内容有异议,但当时讲给130000元就清了,不用支付利息。被告范文茹未提供证据。被告张长江辩称,范文茹借钱我不知道,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拿集贸市场的房子作抵押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后范文茹一直没有回家,我带着孩子去秦皇岛找她,并于2016年4月25日离婚,我没有用这个钱,我也不应该偿还。离婚协议中有约定,借款应当由范文茹本人偿还,与我无关。被告张长江未提供证据。被告李学香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范文茹向齐江坤借款150000元,陆续偿还,至2017年4月7日,尚欠本金130000元,齐江坤(甲方)与范文茹(乙方)达成协议,该协议书载明:截至2017年4月7日乙方范文茹还欠甲方齐江坤借款本金130000元,乙方承诺于2017年4月31日前贷款后偿还,若逾期,利息仍按年24%偿还;连带保证人李学香继续为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之(至)2018年12月31日。借款人范文茹签字,连带责任保证人李学香签字。另查明,范文茹与张长江1995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25日离婚。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范文茹因经营向齐江坤借款150000元,陆续偿还后尚欠本金130000元,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对还款期限、逾期利息进行约定,借款人范文茹、担保人李学香签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协议效力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全面履行,范文茹逾期未偿还借款,以至于引起本案诉讼,应承担全部责任,范文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偿还齐江坤借款130000元,并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年息24%支付利息。李学香按照协议约定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该借款发生在范文茹与张长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故张长江应对范文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文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江坤借款本金130000元,并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年息24%支付利息。被告张长江、李学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齐江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范文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