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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甲彬、程昌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甲彬,程昌球,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保47号申请人:陈甲彬。被申请人:程昌球。被申请人:李兰。申请人陈甲彬与被申请人程昌球、李兰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以110000元为限),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桂0923民初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案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本院经司法查控查询到被申请人李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于2017年10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李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76)存款2621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0)的存款27379元,合计冻结53591元,冻结期间为一年,即从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尚有56409元无存款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923民初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完毕,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素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