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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立权与田川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权,田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52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权,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田川,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立权与被执行人田川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由于本院据以执行的(2016)吉0521民特8号执行裁定书已被本院(2017)吉0521民特监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