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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杨兵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96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兵,男,1981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滑县人,住滑县,现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支队第二大队民警抓获,后羁押在三门峡市看守所,2016年12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兵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兵及其辩护人郭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兵于2012年至2014年间承包冯某1的豫E×××××捷达出租汽车用于经营,为期两年。该车挂靠在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公司。到期后,因杨兵不符合出租车公司规定的承包资格双方不再续约。2015年2月份,被告人杨兵以去山西办事为由将冯某1的该车辆借走。2015年3月18日,杨兵将该车抵押给赵红旗(化名)借款16万元,扣除1万余元利息,获取现金14万余元。借款到期后,杨兵因无法还钱,经赵红旗介绍于2015年6月15日再次将该车抵押给薛某,并伪造车辆转让协议借款18万元,将该钱款全部归还给赵红旗。借款到期后,薛某多次催杨兵还款,其都未能还款,后杨兵失联。2016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杨兵在豫陕界被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支队抓获并临时羁押,到案后杨兵仍隐瞒钱款去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兵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并希望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杨兵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故被告人杨兵的行为不构成诈骗;被告人杨兵基于车主冯某1有出卖车辆的意思表示,给冯某1出具了车款欠条,故合法取得了抵押车辆的使用权、所有权,被告人杨兵与车主冯某1之间应属于民事纠纷。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兵于2012年至2014年间承包冯某1的豫E×××××捷达出租汽车用于经营,为期两年。该车挂靠在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公司。到期后,因杨兵不符合出租车公司规定的承包资格双方不再续约。2015年2月份,被告人杨兵以去山西办事为由将冯某1的该车辆借走。后被告人杨兵利用伪造的车辆转让协议,隐瞒该车系冯某1所有的事实,于2015年3月18日将该车抵押给赵红旗(化名)借款16万元,扣除1万余元利息,获取现金14万余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人杨兵因无法还钱,经赵红旗介绍于2015年6月15日再次将该车抵押给薛某,一并向薛某转交了车辆转让协议,获得借款18万元,将该钱款归还给赵红旗。借款到期后,薛某多次催杨兵还款,其都未能还款,后杨兵失联。2016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杨兵在豫陕界被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支队抓获并临时羁押,到案后杨兵仍隐瞒钱款去向。另查明,涉案车辆于2015年12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扣押并于2016年1月18日发还给车主冯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杨兵的供述。其供述了于2015年2月份,被告人杨兵以去山西办事为由将冯某1的该车辆借走。后因资金周转不开,便伪造了车辆转让协议,隐瞒该车系冯某1所有的事实,将车辆抵押给赵红旗,扣除一万余元的利息后,得抵押款十四万余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人杨兵未能偿还赵红旗,便通过赵红旗的介绍将出租车抵押给薛某,将其伪造的车辆转让协议和与赵红旗签的相关协议一并转给薛某,得借款18万元,后将借款归还赵红旗。借款到期后,因自己没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没有家庭共同财产,不能归还该借款。(二)被害人薛某的陈述。其供述了于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杨兵与赵红旗一起将车辆转让协议、借款手续及质押车辆转至薛某,薛某将18万元借款交给杨兵,到期后杨兵不能归还借款的事实。(三)证人冯某1、冯某2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兵于2012年至2014年间承包冯某1的豫E×××××捷达出租汽车用于经营,为期两年。到期后,因杨兵不符合出租车公司规定的承包资格双方不再续约。2015年2月份,被告人杨兵以去山西办事为由,并承诺按包车价格按天算账给钱,将冯某1的该车辆借走。后经冯某1、冯某2多次催要,被告人杨兵多次找借口推脱,后冯某1被车辆挂靠公司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公司告知,有人拿着车辆买卖合同去公司过户,冯某1与冯某2想与杨兵联系核实,杨兵失联,二人报案。(四)书证(1)杨兵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兵无前科,2016年12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支队抓获后临时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2016年12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带走,共临时羁押6日。(2)出租车车辆挂靠合同书,冯某1身份证复印件、驾驾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道路交通运输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证实涉案车辆为正常运营车辆,挂靠在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3)借款合同,借款条,承诺书,保证书,车辆转让协议书,冯某1手写材料,机动车辆借款质押合同,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公司车辆转让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证、环保标志复印件,车辆过户委托书、杨兵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杨兵为借款伪造车辆转让协议,虚构自己系涉案车辆车主,隐瞒该车系冯某1所有的事实。(4)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到条。证实涉案出租车已经发还冯某1。(5)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经刑警大队侦查,暂未查找到本案中涉及的名叫“赵红旗”的人。(五)辨认笔录。冯某1对被告人杨兵的辨认。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兵伪造车辆转让协议,虚构自己是车主的事实,将借来的汽车进行抵押,骗取他人钱财18万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辨护人称因被告人杨兵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故被告人杨兵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应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兵在第一次抵押车辆时,便伪造车辆转让协议向赵红旗借款,第二次向薛某抵押车辆时转让了手续,杨兵还出具了车辆属于自己的承诺书,虚构自己是车主,且被告人杨兵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没有固定工作,没有收入,没有家庭财产,没有偿还被害人薛某借款的能力,到案后仍隐瞒钱款去向,足以认定被告人杨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自己系出租车车主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足以认定被告人杨兵构成诈骗罪,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杨兵基于车主有出卖车辆意思表示而取得抵押车辆所有权,被告人杨兵与车主冯某1之间系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兵基于借用意图从车主冯某1处将车辆借走,伪造车辆转让协议,隐瞒冯某1是涉案车辆车主的事实,将该车第二次质押给薛某获得借款,车主冯某1在多次向其索要该车无果的情况下报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未向法庭提供车主冯某1出卖车辆的相关证据,辩护人称被告人杨兵与车主冯某1之间系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兵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兵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薛小宝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卢大勇审判员  刘国强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