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5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琪与靖江市丰晟实业有限公司、祝希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琪,靖江市丰晟实业有限公司,祝希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833号原告:卢琪,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靖江市丰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6871452N,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红光红北街68号。法定代表人:祝启峰,经理。被告:祝希茜,女,1989年6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卢琪与被告靖江市丰晟实业有限公司、祝希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卢琪以“双方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琪撤诉。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