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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张孝贵、张友晶与被执行人蒋家翠、鲁冬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贵,张友晶,蒋家翠,鲁冬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张孝贵,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申请执行人:张友晶,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执行人:蒋家翠,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被执行人:鲁冬翠,女,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本院在执行张孝贵、张友晶与蒋家翠、鲁冬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家翠、鲁冬翠在银行、房产、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蒋家翠、鲁冬翠下落不明,同时申请执行人张孝贵、张友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蒋家翠、鲁冬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孝贵、张友晶发现被执行人蒋家翠、鲁冬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 兵审 判 员  何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