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钱庆海与游士春、饶春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庆海,游士春,饶春玲,游士培,游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钱庆海,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游士春,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颍上县。被执行人:饶春玲,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游士培,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游传龙,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钱庆海与被执行人游士春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游士春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游士春等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游士春等未果。经网络查询游士春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游士春等有可供执行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游士春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驰审判员 张刚审判员 叶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