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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朝执字第17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成都正银投资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正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1726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50号。法定代表人:高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正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88号1栋1单元附301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毅。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正银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第01560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成都正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13层1座1611号房屋。我院委托京东拍卖于2017年10月16日对此房屋进行拍卖。现该房屋由中路建(北京)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购买,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6796810元,已足额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买受人中路建(北京)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即拥有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13层1座1611号房屋的所有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