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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莱阳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树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树秋,王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3681号原告:莱阳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法定代表人:孙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军,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法定代表人:薛树秋。被告:薛树秋,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王光明,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莱阳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树秋、王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81295元及2016年1月6日起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原告供货。至2016年1月6日对账,被告应付原告货款281295元,因其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诉状等诉讼文书,因地址不详、查无此地址被退回,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薛树秋、王光明的准确地址和身份信息,应视为所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莱阳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秀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怡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