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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8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健与王启民、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乡共和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健,王启民,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乡共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健,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龙,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民,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华,女,沈阳市铁西区盛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乡共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张健与被上诉人王启民、原审第三人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乡共和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1998年7月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诉争安置费发放时间在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同居期间,故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双方同居财产。原审法院确定案由为不当得利不妥,应当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1916号;二、本案发回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那卓审判员  郭净审判员  范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静本案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