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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潘风生、黄耀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风生,黄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风生,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附加赛呢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黄耀辉,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本院在执行潘风生与黄耀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债权为租金3万元及公告费35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