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9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周凯与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9459号原告:周凯,男,汉族,住址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90号。负责人:熊海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凯与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凯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凯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凯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佩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