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异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关于陈峣1周水平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水平,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周拥军,汉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程杰,鹏程(集团)有限公司[PANGCHING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1373号案外人:陈峣,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举,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周水平,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金宁国际商厦21层7号。法定代表人:唐莲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昌华,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拥军,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民,汉族。被执行人:汉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46号。法定代表人:周拥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杰(CHINGKIT),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执行人:鹏程(集团)有限公司[PANGCHING(GROUP)LIMITED]。法定代表人:程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442号周水平与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周拥军、汉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程杰、鹏程(集团)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陈峣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陈峣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峣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峣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