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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蔡国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蔡国良,钱红莲,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海盐县丰瑞农业植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40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号海宁金融中心*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59320768。法定代表人:范水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亚明、杨莉丰,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国良,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钱红莲,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住所地:桐乡市河山镇王介弄村西洋头。组织机构代码:66055368-X。代表人:蔡国良,厂长。被执行人:海盐县丰瑞农业植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澉浦镇永新村红光组新华桥西堍。组织机构代码:35535211-X。法定代表人:钱红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国良、钱红莲、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海盐县丰瑞农业植保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66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国良、钱红莲、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海盐县丰瑞农业植保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1825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钱红莲所有的房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805183.34元,余款377411.66元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海宁红塔经编有限公司、海宁市宇晨纺织有限公司已关闭歇业,被执行人蔡国良、钱红莲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四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蔡国良、钱红莲的下落及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国良、钱红莲、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海盐县丰瑞农业植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