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9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胡作友与黄勇、赵亮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勇,胡作友,赵亮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9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作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亮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黄勇因与被上诉人赵亮亮、胡作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紫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勇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闵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