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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孟某1与孟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1,孟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268号原告孟某1,女,汉族,1952年3月20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现住开封市。被告孟某2,女,汉族,1954年6月20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媛媛(系原告之女),女,汉族,1982年12月4日生,住上海市青浦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孟某1诉被告孟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1承担。审 判 长  侯丹丹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