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3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大阳气村民委员会与王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大阳气村民委员会,王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2257号原告: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大阳气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延忠,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阳,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大阳气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大阳气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毅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大阳气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大阳气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衣丽洁人民陪审员 朱丹阳人民陪审员 刘昱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禹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