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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4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齐涛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建东,曾青松,齐涛,张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433号申请执行人万建东,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曾青松,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齐涛,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文凯,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万建东、曾青松、齐涛与被执行人张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9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3民初9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中平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马维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