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6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孟传礼申请执行鸡西市易发实业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传礼,鸡西市易发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6执异2号利害关系人:李克壮,男,1966年9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孟传礼,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执行人:鸡西市易发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亮,职务:经理。2017年2月24日,本院受理了李克壮执行异议一案。李克壮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向其出具竞买房屋移交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将竞得的位于鸡西市城子河区晨光地区的32间厂房交付给其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李克壮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且其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克壮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继东审判员 温春艳审判员 冯 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