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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代永明与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永明,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1293号原告:代永明,男,1965年2月20日生,彝族,住开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开远市,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广洪,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开远市长虹桥。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永明诉被告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永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永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由原告代永明承担。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富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