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3执字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云与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刘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字230号申请人:刘云,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被执行人:刘国胜,男,1960年3月9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云与被执行人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3民初8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