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执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龙月林与王保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月林,王保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1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月林,男,汉族,1948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保根,男,汉族,1957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4民终5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王保根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2017年8月7日对被执行人王保根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保根于2017年8月7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龙月林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经申请人龙月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原秀琴审 判 员 王 彦人民陪审员 针云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席华敏 来源:百度搜索“”